关于宣传材料
如果您希望出于公共关系目的接收图像数据,请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发送以下申请详情。
使用图像时,必须遵守以下注意事项:
应用详细信息
- 所需图像的名称(请从宣传材料中选择)
- 您希望收到图像的日期
- 申请人(目的地)
- 出版媒介(如有参考纸质版,请附上。若为网站,亦可附上该网站的链接。)
- 预计出版日期
- 地址
- 公司名称
- 负责人姓名
- TEL・FAX
- e-mail(数据目的地)
笔记
- 请不要将图像数据用于除宣传展览或我们的美术馆之外的其他目的。
- 禁止向第三方提供图像数据。使用后请删除图像数据。
- 若为展览,请清楚注明名称、期间、地点。
- 请使用完整的图像。不允许在作品上使用部分图像、裁剪或叠加文字。
- 使用作品图片时,请明确注明新闻稿(PDF)。
- 请向NDL公共关系部捐赠一份该出版物(杂志)。如果是网站,请在发布时告知我们。
- 如果您在网站上发布内容,请使用复制保护。
※ 请在出版前发送证明。如果您不发送给我们,我们将不对所发布的内容负责。
※ 照片将以图像数据格式(.jpg)借出。
申请地址
爱媛县立美术馆 宣传官
请在主题中写明“请求XXX展览会宣传图片资料”。
FAX 089-932-0511
宣传资料
展览
山川藏品入藏纪念:摄影——摄影的过去与未来
设施照片
关于博物馆内摄影
未经许可,不得在博物馆内进行婚礼摄影和其他类型的商业摄影(摄影、摄像等)。
如果您希望拍摄上述任何照片,请至少提前两周联系我们,讨论拍摄的日期、时间、地点和内容。
<禁止携带物品>
- 在限制区域内射击
- 在移动建筑物和设备时拍摄
- 商业用途摄影(销售、营销、广告、促销)
- 拍摄妨碍人流或观看环境的照片,例如长时间占据同一位置
爱媛县立美术馆 总务科
Tel.089-932-001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