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宣传材料

如果您希望出于公共关系目的接收图像数据,请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发送以下申请详情。
使用图像时,必须遵守以下注意事项:

应用详细信息

  1. 所需图像的名称(请从宣传材料中选择)
  2. 您希望收到图像的日期
  3. 申请人(目的地)
  4. 出版媒介(如有参考纸质版,请附上。若为网站,亦可附上该网站的链接。)
  5. 预计出版日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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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8. 负责人姓名
  9. TEL・FAX
  10. e-mail(数据目的地)

笔记

  • 请不要将图像数据用于除宣传展览或我们的美术馆之外的其他目的。
  • 禁止向第三方提供图像数据。使用后请删除图像数据。
  • 若为展览,请清楚注明名称、期间、地点。
  • 请使用完整的图像。不允许在作品上使用部分图像、裁剪或叠加文字。
  • 使用作品图片时,请明确注明新闻稿(PDF)。
  • 请向NDL公共关系部捐赠一份该出版物(杂志)。如果是网站,请在发布时告知我们。
  • 如果您在网站上发布内容,请使用复制保护。

※ 请在出版前发送证明。如果您不发送给我们,我们将不对所发布的内容负责。
※ 照片将以图像数据格式(.jpg)借出。

申请地址

爱媛县立美术馆 宣传官
请在主题中写明“请求XXX展览会宣传图片资料”。

FAX 089-932-0511

宣传资料

展览

山川藏品入藏纪念:摄影——摄影的过去与未来

设施照片

关于博物馆内摄影

未经许可,不得在博物馆内进行婚礼摄影和其他类型的商业摄影(摄影、摄像等)。
如果您希望拍摄上述任何照片,请至少提前两周联系我们,讨论拍摄的日期、时间、地点和内容。

<禁止携带物品>

  • 在限制区域内射击
  • 在移动建筑物和设备时拍摄
  • 商业用途摄影(销售、营销、广告、促销)
  • 拍摄妨碍人流或观看环境的照片,例如长时间占据同一位置

爱媛县立美术馆 总务科
Tel.089-932-0010